中华诗词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650|回复: 0

申请新开设栏目须知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2-11-24 08:46: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申请新开栏目须知
  一、以诗词楹联为主体的学会、协会、诗社、刊物等都可以申请在中华诗词论坛设置活动版块。可以是现实实体,也可以是网络组织。活动会员要在20人以上。个人一般不允许。
  二、活动版块至少要有四个版主级别管理员,且不许本坛已在职管理员兼职(个别版块除外)。申请时要向论坛提交所有管理员的网名、真实姓名、电话和通联资料,以方便管理,同时备案以便检索核查。
  三、所有管理人员必须先注册好。要标明申请栏目的准确名称,申请开办的大区位置。已在文联、民政部门注册或备案的诗词组织,可以申请开在官方认证组织区,需要提交证书图片,由主要负责人电话或微信联系确定。普通诗社栏目建在诗社展台区,由主要负责人联络相关事宜。
  四、新建栏目按顺序居于本区最末位。论坛后台有栏目自动考核,一定时期会根据版块活跃状况及其它标准进行考核,表现好的版块会按照规定在本区前提。
  五、新开栏目流程;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资格资料,确定首版、常版、版主、版规、开栏时间,提交首席版主资料。论坛审核完成后,即予开通并授予首席版主相应管理权限。
  六、论坛首版负责制度。首版可选择常务版主(一到四名),根据栏目需要设版主若干(一般不超过20人),报核心管理团队审核办理。版块原则上实行栏目自治,但要遵守论坛相关规定,要服从论坛的相关调整。不得私自发布任何广告。
  七、版块关闭。由于管理或其他原因,连续一个月发帖量在个位数;或者版块发生严重违反论坛规定给论坛造成严重名誉损失或严重后果;或者管理团队发生重大分歧造成管理混乱,使版块难以正常运行。对这样的版块,论坛将留观一个月,仍不见起效者,将予以关闭。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手机版|小黑屋|中华诗词论坛

GMT+8, 2026-4-1 13:15

备案号:辽ICP备2022011476号  辽公网安备21130202000468号

Powered by Discuz! X3.4 Licensed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